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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啟動2018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發布時間:2018-06-12瀏覽次數:929返回列表
為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行為,財政部決定從2018年7月至11月組織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一、檢查范圍
各級財政部門從政府采購網和各省政府采購分網上完成網上登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范圍內,隨機抽取代理本級采購業務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包括本地注冊及外地注冊本地執業的機構)作為檢查對象,原則上近3年已經檢查過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再抽取。本次檢查針對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每家機構抽取的項目不少于5個。對于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應隨機抽取項目進行檢查。
財政部對隨機抽取的北京、重慶、廣西、海南4個省市的25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開展檢查。各省(區、市)自行確定檢查數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區、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總數的25%,抽查數量原則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總數不足30家的地區,應對本省(區、市)所有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檢查。各市、縣檢查數量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分解。
二、檢查內容及時間
本次檢查涵蓋政府采購活動的全過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編制、進口核準、方式變、信息公告、評審過程、中標成交、保證金、合同管理、質疑答復等10個環節。檢查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制度辦法和規范性文件等(見附件)。檢查時間從2018年7月開始,11月底結束。具體安排如下:
自行檢查階段(7月1日至7月31日):財政部門成立檢查工作組,向被檢查單位送達檢查通知;被檢查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檢采購項目相關的文件、數據和資料,對照檢查依據對2017年度執業情況形成自行檢查報告,一并報送財政部門。
書面審查階段(8月1日至8月31日):檢查工作組對被檢查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檢查指標體系(另發)初步掌握采購項目的操作執行情況,編制工作底稿。
現場檢查階段(9月1日至9月30日):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檢查工作組進一步到被檢查單位實施現場檢查,與被檢查單位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
處理處罰階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財政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對公職人員涉嫌違紀的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處理處罰信息,財政部匯總處理處罰綜合信息。
匯總報告階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財政部門形成本級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匯總形成本地區監督檢查工作報告,財政部匯總形成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同時,財政部門公開檢查結果信息,不僅要公告處理處罰信息,還要對2015年以來開展聯動檢查的情況進行梳理,將較為規范的代理機構信息一并予以公開,正面激勵守法合規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三、工作要求
本次檢查由財政部牽頭組織,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部門共同參與,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按照“縱向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分級開展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2017年度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結束后,財政部將對地方檢查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將落實檢查標準和要求較好的省級財政部門予以通報表揚。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要統籌本地區檢查工作安排,加強對市級、縣級檢查工作的指導,制定詳細的檢查計劃,明確工作要求,確保檢查工作順利實施。檢查過程中,要嚴格履行檢查程序,遵守檢查紀律,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問題,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潔。